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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法场] 昆明中院法官宣判后引用培根名言教育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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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06:0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昆明中院法官宣判后引用培根名言教育被告人“无论你怎样地表示愤怒,都不要做出任何无法挽回的事来。”因交友不慎,崔某和段某合谋将王某的“仇人”打死,3人分别被判刑3年至7年。在昨天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上,宣判后,昆明市中院法官利用培根名言,希望3名被告人认真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几年前,曲靖会泽少年崔某随同父母来昆明后,在某中学读书。去年3月,因学籍原因又转回老家。认为高中开学后,想出校门肯定很难,崔某决定开学前约朋友玩个痛快。于是他又来到昆明,结识了王某等人。得知王某因小事和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崔某答应合伙教训孙某。

  今年3月9日晚上10点左右,王某通过朋友邀约孙某到盘龙区昙小路,又邀约段某、崔某提前赶到现场。等孙某出现后,由段某用一根木制棒球棍朝孙某的后脑勺和背部进行击打,崔某用一根铁制棒球棍袭击胸部、腿部。当王某用砍刀准备教训孙某时被制止,一番暴打后3人离开现场。

  孙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死亡。当天下午,警方将王某等3人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起诉,但其父母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7万元,已取得了家属谅解。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成年,家属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中,调查员对王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作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除了崔某为讲义气外,了解到王某是因从深受父亲和伯伯爱打架的影响,5岁时父母离异但母亲太忙,导致他在校期间多次打架。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段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都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提出犯罪意向,并指使段某、崔某对被害人殴打,段某是第一个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担主要责任,崔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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