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16-11-29 13:23:23

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12号公

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12号公告和45号公告:规定凡列入第三批强制性成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消防电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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