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该杀?云南高院:审查结果12日公布?误传!
李昌奎是否应该立即杀?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审查结果12日公布?误传!
昆明论坛:近日,有媒体报道云南省高院将于今日通报李昌奎案的审查结果,12日上午9时点21分,云南网记者从云南省高院新闻办了解到,此消息系媒体误传,李昌奎案尚在审查之中,一旦有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及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本网将及时跟进,敬请关注。
云南网舆情监测室发布上周舆情观察显示,上周(2011年7月4日—7月10日)舆情关注点是李昌奎杀人案二审;拟提拔女官员涉嫌履历造假;2千余人错过公务员面试。截至7月12日,综合百度、谷歌、搜狗等检索数据,以“李昌奎”为关键词,相关网页分别为270000、459000、572174。列相关事件关注度之首。其他事件检索相关网页也过万条。
奸杀18岁少女并残忍摔死3岁幼儿的昭通巧家男子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连日来掀起轩然大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李昌奎到底该不该杀?7月6日省高院组织了一次小范围媒体通气会,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和审理该案的刑四庭庭长赵林进行回应,表示这起案件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不提倡冤冤相报。这些辩解,再次掀起网络热议。网友晒出判决书通气会上,省高院的第一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第二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第三个解释是,“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第四个解释是:杀了李昌奎,他两家将世代为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这个小范围媒体通气会,顿时又成网民新的热点话题。仅一个上午,就有13万多网友对其进行关注。针对省高院的辩解,许多网友认为,表面看上去冠冕堂皇,但省高院的这些自我辩解是多么的苍白。一网友伤心发问:“不知道法官是不是想象一下自己3岁的孩子,被人拎着手脚把头撞击在墙上转瞬血肉模糊的情形,自己是什么样的感受?”不少网民认为,改判李昌奎死缓不足以服众;省高院的解释从按“理念”判案到按“政策”判案没有把法律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网友还晒出两审判决书,记者反复查看,李昌奎除了认罪之外,仅仅只有一句话“无力赔偿”,难以看出有“赎罪”的意思。
律师建议引用判例关于李昌奎判死缓引起的争议,在腾讯微博上,光谈论省高院就此案进行辩解的观点看法,就有两万多条。一个律师发微博称,现行刑罚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了,尤其是在当下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下,自由裁量空间越大,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引发社会争议的概率也就越大。如何约束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确实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建议引入判例予以制约!据悉,省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云南省高院小范围组织了媒体通气会,何谓媒体通气会,一般是在重大案件通报之前,提前同媒体打招呼,搞关系,要求媒体根据组织者的意图进行报道,这是我参加过的几次媒体通气会的心得。我原以为,面对舆论潮水般的质疑,云南高院如果真的无愧,那就该邀请在昆的能够联系到的所有关注该案的媒体,没想到,最终还是小范围的操作,而媒体通气会的结果,也在意料之中。
当我早上翻开云南高院会的“通气”情况,当我翻开网上许多网友留言“要杀人,来云南”,我再一次为自己身为云南人感到羞愧,云南什么时候成了杀人犯的天堂了?以前我曾经同省外的朋友开玩笑,说:“在云南,我们少数民族是有杀人指标的,每个人每年可以杀三个人,而不会被判死刑!”我没有想到,我这样的玩笑,在云南,终于变为真实,虽然李昌奎并非少数民族。
我看了“被通气”的个别媒体的报道,看了高院所谓的辩解,表面看上去冠冕堂皇,说甚么程序合法,没有徇私舞弊;说甚么狗屁的社会危害较小,说甚么狗屁的少杀慎杀理念,认真想想,即便我们不是专业的法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
均能读出来,云南高院的自我辩解是多么的苍白!
每一个作恶者,均会有为自己辩解的理由。
杀人犯药家鑫如是,杀人犯李昌奎亦如是。
作为拥有巨大资源的公权力机关,一旦出了问题,更会找到无数的理由开脱。
我今天作为一个公权力眼中的草民、屁民,作为一个自封的公民、网民,以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的身份,驳一驳云南高院所谓的辩解。
虽然云南高院可能最终仍然会无视最广泛的公民(官方眼中的草民)的意见,但,我们同样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
不为受害者王家飞或者是他的家属,而是为了我们将来的安全,为了我们将来的公正,这个案件最终得不到公正判决,无疑将会鼓励更多的犯罪分子,王家飞的遭遇,将可能会降临到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很难降临到高院法官身上,他们出入开警车,办公楼寻常人进不去,他们自然可以无视……)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也许,明天,你,我,他,不是成为王家飞,就是成为王家飞的父母!
好,言归正传,下面开始驳一驳云南高院。
云南高院的第一个辩解: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根据云南省高院的辩解,李昌奎家在农村,经济困难,没什么背景,不可能行贿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我一直充分相信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上没有徇私舞弊,而且我常常同网友或者媒体的朋友解释这个情况。因为根据我掌握的材料,李昌奎的经济条件和背景确实不可能买通法官。但是,可能云南高院在解答中没有搞明白一个问题:
程序合法与没有徇私舞弊,不等于判决的公正与正确。
我们都知道庸医杀人这样一个词,为何说庸医杀人,他本来是为了救命,而且也按照正常的医疗程序去救治,但是,因为受自身医学知识、水平的限制,救人成了杀人。而且,庸医杀的人,要远远超过战争所杀的人。
影响李昌奎案最终改判死缓的因素,除了云南高院有关法官自身的知识、水平之外,在程序表面合法的前提下,还有法官对该案情节审核是否认真的问题。
根据两审的判决书,根据当地乡党委政府提供的家属所谓“积极赔偿”的材料,我实在难以信服二审判决所说的轻判的理由“李昌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如果案发多日之后,乡村两级干部、司法所干部调解、县政法委过问,并最终以“强令”的方式,才拍卖了李昌奎家属的物质得到2万余元作为安葬费能算作“积极赔偿”而从轻判决;如果李昌奎杀人之后从容在小卖部购买饮料后从容逃跑了4天,直到无路可走才投案能算作“自首投案”而从轻判决,那么,我们的国家,为何还需要死刑,云南高院何不提请全国人大,中国废除死刑从李昌奎开始!或者,相关的法官如果就仅仅这样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话,为何要占着高院法官的茅坑而行放屁之事,何不回家去卖红薯更有利于人民!
永远都记住一句话:官员不受贿,不违法程序不等于所做的事情就是公正和正确的,好心办坏事的案例比比皆是,云南高院可以以这样一个理由开脱,但不该使其成为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的一个理由。
云南高院的第二个辩解: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云南高院认为,李昌奎因为两家发生纠纷才从外地赶回实施犯罪,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小。
我认为,如果这个能够成为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理由,那么,云南高院无疑是在鼓励所有的公众,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矛盾,我们可以学习李昌奎,可以动刀杀向我们的仇人,反正我们这样做的社会危害很小,云南高院不会判处我们死刑。
云南高院无疑在激励民众以最血腥和暴力的方式去报复寻仇。哪怕不是深仇大恨,哪怕只是小小的矛盾纠纷,哪怕只是提亲未成,哪怕只是恋爱分手。
那么,这个案件中,王家飞的家属,从此与李昌奎一家结下了深仇大怨,而去杀死李昌奎的多名家属,到时候,云南高院是否也会亮出免死金牌呢?
我毛骨悚然,因为我,也曾经拒绝过向自己示爱的女人,在云南高院的鼓励之下,被我拒绝的女人是否也可以学习李昌奎,来到我家,将我先奸后杀,再把我的亲人残忍杀死呢?
我想请云南高院答复,我的安全谁来保护?
云南高院的第三个辩解:“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云南高院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慎之又慎。高院法官表示不提倡冤冤相报。
我认为,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扯上了什么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一方面是屈从于西方国家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指责,希望能博得一个“尊重罪犯生命”的虚名。
“少杀、慎杀”没有错,但我认为,少杀的对象,应该是过失杀人者,或者是有极大的冤屈杀人者,比如,一个钉子户被非法强拆的过程中激情犯罪杀人,或者是一个人被屡屡欺负之后,实在无法忍受把对方杀了,这样的杀人犯,我们应该对其使用“少杀、慎杀”的理念,而对于李昌奎这样先奸杀19岁少女,再残忍摔死3岁幼儿(仅仅才3岁,连善恶都无法分清楚,我不知道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是否有孩子,是否亲自带过自己的孩子,是否在判决的时候会不会想起自己的孩子3岁时候那天真无邪的笑容,不知道是不是会想象一下自己3岁的孩子被人拎着手脚把头撞击在墙上转瞬血肉模糊的情形)的穷凶恶极的歹徒,是绝对不应该使用“少杀、慎杀”的理念的。如果这样穷凶恶极的凶犯都能活下去,那么,中国刑法留死刑何用?难道只有凶手杀死公职人员、杀死权势者和有钱者的亲属、杀死法官的亲属,才能实用死刑吗?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保护大部分民众的法律,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法律,还是用以保护犯罪分子的法律?
云南高院的第四个辩解:杀了他两家将时代为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为了这句话,我又反复翻看两审判决书,希望能找到李昌奎愿意赎罪的字眼,很遗憾,我只找到了李昌奎认罪之外,仅仅就一句话“无力赔偿”!
我不知道,云南高院留下李昌奎一条命,王家飞的家属是否就会感激涕零,从此与李昌奎成为朋友,与李昌奎的家人成为朋友(以前两个家庭是有矛盾的)!
我只知道,至少在目前,王家飞的父母还常常去省高院门前静坐或者下跪,而不是同李昌奎的家属握手言欢,共同庆祝李昌奎不死!
我不知道,判了死缓的李昌奎,以何对被自己奸杀的王家飞和被自己摔杀的3岁幼儿赎罪,我不知道判了死刑的李昌奎以何对王家飞悲痛的一家赎罪?我实在不明白,只有请教我们伟大的法官们!
我知道,云南高院的说法可以冠冕堂皇,但是,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极有可能成为第二个第三个李昌奎受害者的公民中的一员,我无法信服云南高院的辩解,我希望能够用更具体、更通俗易懂的理由来说服我们……
点评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理由
一
案件材料: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事实及证据部分请看上述材料,兹将判决结果摘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2010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3月4日)
二
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再审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据说只有李昌奎立即死掉才是正义的。
我不敢肯定“李昌奎死=正义“,但看了满天飞的评论,忍不住想点评点评。鉴于功力尚浅,尚未有较完整分析,暂且个别列举一下:
“腾讯微博认证的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援助律师@李方平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云南高院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再审的理由。”
【评】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作为证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申诉的时候才可能参加诉讼,否则只能坐旁听席,这不需要法院通知吧?
同样的错误张显在药家鑫案二审时也提出过,但张非律师不予计较,李方平律师以此理由向被害人提供援助有失专业水准。
还有人找到另一个“程序违法”,说是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被害人家属。虽说实践中有的法院也给送,不就多打一份的事儿么,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就太苍白无力了。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
【评】这是我见到最多的,最响亮的一种观点了,从“赛家鑫”这种称谓也看得出。人们基于公平的观念,把李昌奎和药家鑫相提并论,通过对比举轻明重,自然就问出上述问题。貌似也是受了“判例法”思想的影响。
但就没人注意到,药家鑫案定谳的时候,李昌奎案早就终审了吗,也就是说李案在先药案在后。即使是判例法,也应该是遵循“先”例,判药家鑫不死,有木有?再者,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允许“以今非古”。这种意见我在云南何鹏案中也说过。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评】这话据说是张显的名言,他用来说药家鑫的,现在被用到李昌奎身上。我觉得这话就是要引向一个大问题:死刑存废,问题太大了不好说也说不好,我放弃讨论它,承认废除死刑是趋势。但也认识到立法上废除死刑只能作为远期目标,而司法上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则就是当下要做的,也就是最高院说的“少杀慎杀”。只要(立法上)还有死刑存在,某某某就该享受此待遇,这种思路显然堵上了司法废死的渐进之路。
“让云南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做一个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亲属遇到这样的情况,请问你怎么判。”
【评】这种声音也不少,但很无聊的说。我的回应是:若是如此,法官应当回避。
三
从事实、证据、程序,甚至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事诉讼法204条)角度谋求再审看来是没什么希望了,唯独”法律适用错误“一个突破口尚有机会,而且所谓法律适用错误也只能说”量刑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还有个先例可资参考:大名鼎鼎的刘涌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最高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原二审判决‘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高院以“判决不当”为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link)
虽然最高院当年的判决理由简单粗暴,但与当时舆论颇为吻合,社会效果不错。后来,最高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法官量刑予以规范,也有利于“当与不当”的判断。该意见公布后各地法院也制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但遗憾的是,云南省高院的《实施细则》在网上没找到。面对沸腾舆论云南高院曾作解释,说是程序合法,没有徇私舞弊,却未公布审委会具体的量刑经过,这叫避重就轻。还提了个“少杀慎杀”“邻里纠纷”,这个“邻里纠纷”之说,其实来自《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
这《纪要》中说”会议……一致认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一定要继续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要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的特点,将经常性“严打”和集中打击、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有效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纪要》中还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对此政策的理解认为,李昌奎案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所以也就不属于“必须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对象;相反,因为有“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李昌奎的故意杀人罪就“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云南高院看来不打算提起再审了,那只有最高院和最高检了。的确有很多人希望最高院能直接提审,就像刘涌案那样,但我以为不妥。因为刘涌案其实也有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刘涌案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最高院自己作出再审决定启动的,将刘涌的死缓改为立即执行也是加重刑罚吧,如果当时是由最高检抗诉引起再审不是很完美么?
既然有这个前车之鉴,那么如果该案被害人亲属定要李昌奎死的话,最好是推动最高检抗诉。
直接杀了,杀你偿命`````````可恨的人``````{:soso__17569328657582235505_4:} 网友回应云南高院狂欢杀人说:有权表达愤怒
李昌奎一案持续发酵,日前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据此,钱报网网友无风日子和本报特约评论员付瑞生展开了精彩互动。
田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网友无风日子:我们没有想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杀人,药家鑫的死也同样让我们感到扼腕痛心,但他罪有应得。公众有权利表达自己心里的对犯罪的愤怒和痛恨。
付瑞生:问题在于对于李昌奎案是否形成了“公众狂欢”?公众可以表达愤怒和痛恨,但是否越界很重要。
田副院长: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无风日子:我们也压根就没有想过你会听我们的话来作出判决,相信你很公正,但你看到了吗?网上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请问:法律如果违背了民意,他还有公信可言吗?
付瑞生:历史上,多数人的民意并不一定完全可靠。所谓“多数人暴政”是指,多数人可以伸张正义也可以遂行暴力,而暴力总是戴着正义的面具。规避之道便是:任何时候永远记着尊重个人尊重少数尊重边缘尊重歧异。因此这2.39%的声音同样重要。当年黑人辛普森一案,所有民调都坚信他就是凶手。但是最终法官还是尊重程序,因为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越是在舆论一边倒的时候,法律人越需要思考,事情是否真的这么简单?民意是否被激情和义愤出卖?
田副院长: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无风日子:佩服你有这么超前的法律前瞻力,但取不取消死刑,要根据一个民族的传统,社会的现实状态来定夺,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最终应该要由全国人大来决定。我相信哪怕明天就废除死刑,我们也不需要为今天的死刑犯而内疚。即使如你所说,十年后,人家说你是对的,但你在今天做,就是错的。我可以肯定,十年后首先要感谢你的一定是李昌奎,而决不会是被害者的家属。
付瑞生:我想田副院长这句话不能仅仅局限于李昌奎案来理解。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如今已成反面标杆,佘两度被判死刑,11年后被杀之妻却奇迹“复活”。这一鲜活的案例表明,司法细节关乎每个人的命运,草率喊杀可能出现第二第三个佘祥林。世界上70%国家已经实质废除死刑,这也是经历了200年的争论,这一历史进程中我国也不会例外。
李昌奎案激起的舆论风潮仍未消停。现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在应对民意时,摆出了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二是“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据7月13日新华社)
云南高院最近遭遇民意强烈炮轰,原因是,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到了云南高院,却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时间,民意汹汹,认为给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灭绝人性”的凶残杀人者“免死牌”,有损于正义,是司法不公。
李昌奎该不该杀,不能由公众来决定,而是要法律说了算。但是,法律如果连起码的民意都不尊重,恐怕也要警惕掉入“迷信法律”的泥潭。无数公众觉得李昌奎应该被判死刑,是基于一种常识判断与情感伦理。只要仔细关注过李昌奎作案过程的人,都会震惊于人性凶残到如此极致地步。对这样的人还不判处死刑,法院自然要给出有公信力的说法。
遗憾的是,云南高院对民意回应,只是在敷衍与愚弄。田成有副院长那句“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更是雷倒很多人。过去人们常常会感慨于那种“迟来的正义”,甚至为之激动得热泪盈眶。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经过长久时间等来的所谓正义本身包裹着太多的不正义。与迟来的正义相比,恐怕这位副院长所说“未来的正义”,只会让人们觉得有更多的不正义。“10年后成为标杆典型”,这多么像是一个正义的空头支票呀。恐怕很多人,甚至包括有的受害人亲友,都会想到当初“含泪劝告灾民”的余秋雨后来发出的那声呐喊———“我等不到了”,来表示不满。当正义成为未来预期,法律又如何为现实负责?
法律只有做到对当前问题的充分负责,才能更加有效地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调节器。成熟的法治绝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排斥与抵制,也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敷衍与忽悠,更不应该给民意画一根10年后的标杆来满足公众当下的正义饥渴。
在法界也反对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情况下,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更重要的是,该院的某一行为已背离了现行的刑事法律。然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有成却“呐喊”:“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
很佩服田有成的这种勇气,他坚定地反对死刑,认为应该废除死刑,通过李昌奎案作为标杆。不过,正如他所说,对李昌奎的裁判,是该院集体决定的,那么,他的行为代表着一个司法机关,因此,他的辩解意味着是该院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田有成的言论就应当严谨。但是,他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的辩解却有越位之嫌。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笔者理解,他的言下之意就是,该改变杀人就偿命的观点,按减少死刑之趋势,不能再适用死刑了。对他的人道,很欣赏。他(们)的意思,我理解,就想用李昌奎案作为典型、标杆,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且也有借此达到改判死缓的结果不被推翻的用意。然而,有一个基本的常识或规则被他忽略。若要废除死刑,就要修法,而修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且在修法之前,仍应适用现行法律。
田有成一方面主张改变杀人偿命的观点,并想用此观点裁判李昌奎死缓,这有越位之嫌。另一方面又主张判案应以法律为准绳,且应以现行法律判案。这就让笔者纳闷了。如此前后矛盾的辩解,不知是其逻辑思维出现了问题,还是试图坚持为该院的不当行为狡辩。事实上,根据李昌奎案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李昌奎就应被判死刑。
田有成的辩解,不是在依法进行,而是在倡导一种理念。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倡导一种更人性化的理念没错,但不能用背离现行法律制度的理念判案。众所周知,我们的法律制度,都是从理念上升固化而来的。在制度并未修改之前,能用背离现行法律制度的理念去裁判吗?
在理性的民意批评,甚至否决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语境下,副院长田有成一再为该院的欠妥行为辩护。面对正义的强大民意攻势,居然仍用不当的理由对抗现行的法律制度,仍对该院的行为执迷不悟。
八问云南高院
亲爱的云南省院:听了你们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那些荒谬言论,我很气愤,很气愤,你知道木没?下面,我代表中国农民讲八点意见:
第一:要杀多少人危害性才严重?
你说:“本案不同于那些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也不同于那种多次犯罪的案件,法院在‘是否杀’的问题上必须考虑这些问题。”
你这话一点也不负责,你是在鼓励李昌奎出狱后当黑社会老大,还是在鼓励他多次杀人?是不是觉得中国的黑社会老大太少了?是不是觉得中国的杀人犯太少了?
亲爱的法官大人,从你的口气中可听出杀两个人危害性不严重的意思,我想问你,要杀多少人危害性才严重?请给出一个确切的数据。
如果强奸的是你的女儿,摔死的是你的儿子,你会说不严重吗?你打死我我都不会相信,除非你的女儿和儿子都是别人的种!
第二:中国的事是中国人说了算?还是外国说了算?
你们说:“我国刑法逐渐在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一些发达国家看来,我们国家每年杀那么多人,指责我们的法制不讲文明。”
处罚犯罪分子是中国自己的事,怎么发达国家一指责你们,你们就怕了,你们的工资是发达国家发给你们的?还是中国人民大众发给你们的?
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家,没有必要看外国人的脸色行事。只有满清政府和傀儡政权才对发达国家惟命是从!
亲爱的法官大人,你们想接鬼(轨)也要等死刑废除后才接鬼(轨),现在还是依法办事吧!现在接鬼太早了,不要什么都接鬼,不加分析地接鬼,接鬼到中国人一点人格尊严都没有了!
第三:审判委员会百分之百公正吗?
你们说:“本案通过了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没有一个能决定谁该不该杀。”
你们还说:“云南省高院有27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每个死刑案件都要过半的委员与会讨论,每个委员都要表态,少数服从多数,杀与不杀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
你们以为我们没当过官就不知道你们那一套呀?如果领导什么事都作不了主,那还当官干什么?在官场,一把手的意见就是班子成员的意见。在法院,院长的意见就是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法院院长说要判死缓,并且分别给审判委员会的各个委员做了思想工作,那么在集体讨论时谁敢反对他?谁会傻B日叼地与一把手作对?除非他不想在官场上混了。
审判委员会只不过是你们推卸责任的机构而已,不要把它说得好神圣、好公正!不要以为有了审判委员会就百分之百的公正!好不好?好不好?
亲爱的法官大人,你们这些规则我们是知道的,不要老是以为我们是愚民,是屁民!不把老是把中国农民当傻子!
第四:是尊重受害者的生命权还是尊重罪犯的生命权?
你们说:“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体现的是尊重人的生命,少杀慎杀。”
罪犯有生命权,受害者更有生命权。如果不惩罚罪犯,又如何尊重受害者的生命权呢?难道罪犯的生命权就真生命权、受害者的生命权是假生命权吗?你们假仁假义地说尊重生命权,实际上是为罪犯开脱罪名,实际上是认贼作父、为虎作伥!
亲爱的法官大人,如果你们真的尊重生命权就应该严厉处罚罪犯,这样才能彰显生命的重要性,这样才叫尊重生命权。懂吗?你们懂吗?
还有,不要老是说“国际社会发展”之类的鬼话,国际社会发展了就木有罪犯了吗?坏人就该活、好人就该死了吗?我听了这种鬼话就鬼火戳!
第五: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改造受害者的观念吗?
你们说:“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处罚坏人,而不是改造受害者家属的思想观念,你们连自己最起码的工作职责都搞不清,还当什么院长?还当什么法官?能不能透露你们花多少钱买的官位?
亲爱的法官大人,如果法院不履行“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职责,那就早点解散了算了,受害者家属的观念不需要你们改造,你们也改造不了。
还有,我们只想警告你们一句,不要看不起农民,不要官逼民反!
第六:法官审案是执行政策还是执行法律?
你们说,法官在审案中不是简单地适用一个法律的问题,还要跟国家政策相适应,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刑法就解决一个案件,甚至还要参照国家对刑事政策的指导。
如果说法官在执行法律时要以政策为指导,那最终是政策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如果是政策说了算,干脆就不要愚弄我们了,把刑法全部废除了算了,一切按政策办就行了。如果是法律说了算,依法办事就行了,还用得着这指导那指导吗?张三指导你三分钟,李四指导你五分钟,最终你可能就不知按谁的指导办了。
你们还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家庭、邻里、婚姻引发的案件在死刑上要慎用。你是按最高法院的要求办?还是按刑法规定办?如果按最高法院的要求办,那还制定法律来干什么呢?况且人家是叫你慎用死刑,并不是叫你不用死刑。你领会领导的意图木有?领会木没?
亲爱的法官大人!算了吧!有法必依,还是用刑法指导吧!第七:法官的权力是太小了还是太大了?
你们说:“在国外,一个案件为什么要这么判,判决书可以写一本书,而我们的法系,判决书形成就是概括性地来讲判决的理由,法院也想把改判的想法和理由、甚至是法官的理由写进判决书,但法律不允许。”
你们是埋怨党和人民的制定的法律束缚了你们法官的手脚?还是埋怨现行法律给你们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小?是不是觉得自由裁量权小了当法官没“搞头”?你们不是说“法院要杀人很容易,一张纸就可解决”吗?怎么前后矛盾呢?
亲爱的法官大人,你们可以让一个罪大恶极的坏人不死,也可以让两个含冤受屈的无辜青少年死了也白死,这样的权利还不够大吗?为什么还要埋怨党和人民?第八:为什么要去做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
你们说,你们要到昭通做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是去动员受害人家属放你昆明论坛?还是威逼他们放弃上访上诉请求?你们代表罪犯李昌奎的利益,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记得“三个代表”的论述好像是说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你们是不是党员?你们以什么身份去做受害人的思想工作?是代表云南高院做思想工作?还是代表你们个人做思想工作?是为自己的官帽作想?还是为人民作想?亲爱的法官大人,你们忘记了你们是做什么吗?你该做谁的思想工作都不知道吗?
我谨代表中国农民发表“国八条”,请云南省高院立即回答相关问题,听到木有?听到木有?
云南高院副院长:“赛家鑫”案10年后将成标杆
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引发争议。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称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门前。
云南高院称李昌奎被判死缓不存在徇私舞弊
随后,李昌奎滑过金沙江上的飞索,从云南境内逃至四川。
王家飞被杀4天后,李昌奎走进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想不通,自己的儿子为什么会杀掉曾经爱过的人。
此后,由于李昌奎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赔款。政府将李昌奎准备盖婚房的砖头、水泥、钢筋及牛羊强制变卖,为死者王家飞、王家红姐弟盖了两座坟墓,坟墓上的每块砖抵价2元钱。
命案:"出大事了,杀人了"
2009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
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开会的鹦哥村支部副书记徐应彪被一通电话吓了一跳。村委委员杨家亮用急促的声音喊:"出大事了,杀人了!"
正在记录会议内容的徐应彪当时"放下手中的笔,脑子瞬间一片空白",之后他紧接着追问:"你说清楚点,哪里杀人了?"
在徐应彪的再次追问下,紧张过度的杨家亮才反应过来,随后告诉徐应彪,本村发生了命案:村民王家飞及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被人杀害。
周桂清是李昌奎杀人前见到的最后一位村民。
他说,案发当日,他在放牛时遇见了穿着白色衣服和鞋子、从外赶回的李昌奎。
两人走到了一棵黄果树下乘凉时,李昌奎独自一人离开。
周桂清说,他看见李昌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走到了王家飞的家门口,随后又看见王家门边的水沟里有人伸了只手,但看不清是谁的手,随后又看见李昌奎弯下腰。
约半个小时后,周桂清路过王家门口时候,发现水沟里有一双红色的凉鞋。据李昌奎后来的供述,那时候他已经杀了王家飞。
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第一个赶回了自己的家。他发现家里前后门均被锁住,于是翻过1米多高的土院墙。
"当时看到二伯王延金房间门口有很多血迹,然后我进堂屋后,看到妹妹和弟弟躺在那里。"王家崇说,王家飞和王家红被绳子勒住脖子并捆绑在一起。
他颤抖着弯下身子,用手指小心地触碰了下妹妹王家飞的鼻子,发现人已经断气。
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从外赶回,得知19岁的女儿及3岁的儿子被杀,当场晕了过去。
金沙江边的这个不起眼的村子,瞬间炸了锅。
凶案发生地。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说,李昌奎用锄头击打王家飞头部致其当场倒地
纠纷:案发前,两家正在谈判
案发后三个小时,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沿着陡峭的悬崖步行赶到案发现场,并初步判定凶手为同村村民李昌奎。
实际上,在案发前的三个小时,李家和王家正在进行一场纠纷调解。鹦哥村委委员杨家亮、陈礼朝约李昌奎的家人及王家飞的家人前往村另一头的电厂沟进行谈判。
而谈判的起因是,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在收取"一事一议"群众集资自来水管费时多收了王家20元钱,从而引起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的不满。
在陈礼金上门与李昌贵理论时,两人发生了口角,随后陈礼金被李昌贵打伤。
事实上,李、王两家是至亲。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与死者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是堂姊妹,感情甚好。"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还会互相帮助。"陈礼村说。
在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时候,王李两家还在调解中。
直到14时许,李昌奎的突然出现,调解才戛然而止。
彼时,正在和王家"谈判"的李昌贵夫妇看到正在匆忙"逃跑"的弟弟李昌奎的鼻子及嘴巴上有血迹,便追上去问其发生了什么事情。
李昌奎伸出两根手指,跟大嫂说:"我整倒两个了。"
李昌贵大惊,马上跑去跟村委委员说:"我弟弟可能杀人了。"
死者王家飞的家
感情:死者与凶手曾谈过恋爱
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消息让鹦哥村村民很意外。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至今想不通,自己的儿子怎么会杀掉心爱的人。
在陈礼村的记忆里,儿子李昌奎不止一次跟自己提及到他和王家飞在恋爱,并在昆明打工时已经同居:"他说,妈妈你总说我讨不到老婆,王家飞现在就和我在一起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也说,他们以前谈过恋爱。
不过,这样的说法被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否认了:"只是在一起打工,没有同居。"王家崇2008年在昆明打工时,曾在彼时做包工头的李昌奎手下做刷墙工人。
也就是那一年,李家找了媒人周天祥前往王家提亲。
据双方的回忆,当时李家带着糖和水果到王家提亲,遭到王家拒绝。
李昌奎的母亲说,堂妹陈礼金曾告诉她,不愿把女儿嫁到村里,想把女儿嫁到城里,离开大山,所以拒绝了婚事。
但陈礼金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李家人品性不好。
此前,王家飞的家人始终不承认两人谈过恋爱。但在7月11日,新快报记者再次询问两人之前是否谈过恋爱时,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承认说:"是。"随后他补充说,"但是后来不谈了。"
王家崇说,他们家人都不喜欢李昌奎,王家飞也就不愿意谈了。
争议:杀念因纠纷还是感情?
王家崇此前对媒体陈述,李昌奎是因为两家发生纠纷而杀害了王家飞。
李昌奎辩称,自己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是因王家飞打电话叫他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情,在谈判中,王家飞先动手打了自己,他一时激愤最终将对方杀害。
被一审法院指定为李昌奎辩护的律师唐兴勇说,李昌奎杀人"是因为那个女娃娃提出分手,李昌奎才杀了她。"
昭通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判决书也附带提及,李昌奎与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结。
王家并不认可这点,他们始终坚持是因为两家纠纷而发生命案。
案发时,两家正为这场纠纷谈判。
彼时,协调这场调解的村委委员之一陈礼朝近日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其实就在李昌奎出现前,亦即李昌奎行凶时,两家的调解就要结束了。"两家都快说好了,马上就要谈完了。"
落幕:婚房的砖头砌了墓穴
19岁的王家飞和3岁的王家红死了。
王家悲痛之余,决定先安葬王家飞及王家红。
但,矛盾再次激化。
王家崇说,他们在第二天(2009年5月17日)前往李家,要求李家拿出5万元安葬费,但遭到了李昌贵的拒绝。
李昌奎父亲李顺祥说:"人是我们家杀的,但我们家没钱。"
王家彻底被激怒,当天下午,王家将两具尸体抬到了李家门口。
村委会干部及县乡两级干部开始介入。经多次协调,李家终究无力拿钱赔偿。无奈,茂租乡人民政府决定强制公开变卖李家的钢筋、水泥、砖头、羊等财产。
李昌奎的母亲说,钢筋、水泥和砖头,是儿子早已买好准备盖婚房的。"他准备和王家飞结婚,专门从山外面买来砖头,准备盖婚房的。"
然而,王家最终用这些每块抵价2元钱的砖头给王家飞和王家红砌了两座坟墓,而坟墓就在李家的田地里,距李家不足100米。
如今这座坟上,已经开满了白色的花。
王家飞的坟墓。王家飞被埋葬在李昌奎家的庄稼地里
"我骑虎难下,但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认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
记者刘子瑜实习生都力维发自云南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
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
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
是对法律的玷污
截止记者发稿,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舆论压力很快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死刑"似乎成为息事宁人的唯一手段。
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是表了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在谈及舆论压力时,田成有也说自己非常为难。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他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他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
李昌奎曾经准备用来建盖婚房的窝棚
专家观点:
该案应强调"不能从轻"的一面
宣东,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宣东认为,改判死缓不太恰当。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这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他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
还是要暂时保留死刑
杨学林,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认为,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到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他认为,死刑肯定要废除。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暂时还是要保留死刑。
页:
[1]